资讯动态

  • 首页Our Projects17岁女生开学首日宿舍楼坠亡,天井无防护,民事赔偿与行政追责如何看待?

17岁女生开学首日宿舍楼坠亡,天井无防护,民事赔偿与行政追责如何看待?

2026-09-22 2522

大家好,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。 近日贵州凤冈二中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,9月1日开学第一天,17岁女生小杨在宿舍楼7楼天井坠落身亡。家属表示,事发的天井位置没有防护设施,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。目前学校已经支付一半民事赔偿款项,教体局称现场隐患已经完成排查,纪委已经介入,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工作正在开展。很多网友痛心之余也想问,校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,学校民事赔偿之后,相关责任人还会被如何追责?民事调解结案,是不是就代表这件事就此了结? 从法律角度拆解: 第一,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。依据《民法典》1200条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家属反映事发天井缺少防护、没有危险警示标识,属于校舍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。本案通过人民调解,学校确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,也从侧面印证校园设施管理存在疏漏,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。 第二,民事赔偿调解,不等于免除行政、纪律层面的追责。很多人存在误区,认为双方谈好赔偿、签了调解协议,相关人员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。民事赔偿解决的是对家属的经济补偿问题;而校舍安全隐患、校园管理失职,属于行政监管范畴。现在纪委介入调查,就是核查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、失职渎职等问题,查实后可以给予政务处分、行政处分。情节严重,涉嫌犯罪的,还会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三,校园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,高空区域要落实防护与警示义务。学校作为校舍的管理方,需要定期排查校园高空、天井、露台等危险区域,设置防护栏杆、警示标识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开学季新生入校,学生对校园环境不熟悉,更要提前排查风险。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却长期不整改,一旦发生伤亡事故,学校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。 第四,家属维权的边界,金钱赔偿无法替代事故调查结论。家属提出希望查清完整事发经过、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,这个诉求合理合法。民事调解协议,一般只解决民事赔偿问题,不能限制家属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。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事故原因,举一反三,对校园同类高空隐患全面排查整改,避免悲剧重演。 周兆成律师提醒:校园安全无小事,校舍设施安全是底线。民事赔偿只是事后补救,不能替代事前隐患排查,更不能用赔偿来掩盖管理漏洞。对于学校而言,开学前安全排查不能流于形式,天井、露台等高空危险区域,防护设施、警示标识缺一不可。同时要区分民事责任、行政纪律责任,赔钱不等于责任了结。希望相关部门查清全部事实,依法依规处理,并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,守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安全。 特别

about image

订阅我们的时事通讯

获取更多更新